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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未按时年检,保险公司拒赔无理
来源:刘舟律师
发布时间:2014-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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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未按时年检,保险公司拒赔无理


2012年8月14日7时许,A驾驶一辆重型货车在省道行驶,将横穿公路的未成年人B轧伤,造成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处理,认定A与B负该事故的同等责任。
B伤后经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B左下肢膝关节以下截肢术后构成六级伤残;右足趾功能完全丧失及足弓破坏构成两个九级伤残;右踝关节活动明显受阻及体表遗留瘢痕构成两个十级伤残。后续治疗费用约需三至五万,假肢费用另行评定,B躯体残疾无护理依赖,装假肢前及后期住院治疗期间需一人护理。某司法鉴定所对B残疾人辅助器具所需费用进行了鉴定,B需配置左小腿假肢、右踝足矫形器的安装和维修保养费用合计金额为389150元。
另查明,A驾驶的货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A驾驶的货车有效检验期至2011年10月,后未进行安全技术检验。B出生后一直随父母在城镇生活,其伤后所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合计为790029.39元。B住院期间,A已支付医疗费34000元。
原审法院认为,B因交通事故受伤致残,在本次事故中,双方负事故同等责任。B驾驶的货车有效检验期至2011年10月,后未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保险公司只在交强险额度内承担赔偿责任,在第三者责任险内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B医疗费10000元,伤残赔偿金110000元,共计120000元。其余损失670029.39元根据责任大小承担。
原审法院作出判决:一、B受伤致残后经济损失共计790029.36元,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120000元;二、由A赔偿402017.63元(A已垫付医疗费34000元),尚应赔偿368017.63元;三、B的其余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B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A与保险公司签订投保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对合同约定的免责条款未尽明确告知义务,该免责条款不发生效力。另外,机动车未年检与事故发生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上诉人请求改判保险公司承担商业三者险赔偿责任。
二审庭审后,保险公司向法庭提交四张投保单和一份机动车三者险保险条款。B质证认为四分投保单均不是A本人填写与签名,对保单条款的真实性和关联性没有异议,对合法性有异议,该保险条款并未向A交付,对于免责条款,保险公司未尽告知义务和明确说明义务。A质证认为,保险是朋友代买,投保单上的签字不是本人所签,保险公司没有向A提供保险条款,保险公司亦没有履行免责条款的告知和说明义务,其不知未按时年检会拒赔。
二审法院认为,A就其所有的机动车辆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三者险,并交纳了保险费,双方之间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经查,保险公司商业三者险的保险条款明确规定了机动车未年检时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保险法》(解释二)之规定,认定该保险条款为免责条款。A当庭陈述其机动车商业三者险是在保险公司的朋友处购买,投保单非本人签名,保险公司未对免责条款进行提示、解释和说明。故该免责条款对保险合同双方不产生效力。
最终,二审法院作出保险公司应当在商业第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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