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车撞一人责任不明,法院判三方同等责任
2007年10月11日下午,原告杨大妈步行至延庆县政府街某饭店门口处横过机动车道时,被告杨某、胡某先后驾驶小客车驶来,三方发生交通事故,原告受伤,二被告车辆损害。该事故经交通队调查现场后,不能明确系杨某车辆先撞到杨大妈后又与胡某车辆相撞,还是胡某车辆与杨某车辆相撞后杨某车辆又撞了原告,因此未能确定事故责任。杨大妈遂状告杨某和胡某及其保险公司,要求四被告赔偿自己的各项损失15万余元。
另查,杨某和胡某所驾车辆均在被告安邦财产保险公司上有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法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系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系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有证据证明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被告杨某、胡某驾驶车辆与原告发生交通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调查现场后不能确定事故责任,现原告与被告杨某、胡某亦未能充分提供证据证明对方存在较大过错,所以应当认定原告杨大妈、被告杨某、被告胡某负事故同等责任。故判决事故三方负有同等责任,四被告赔偿原告全部损失的2/3,共计10万余元。